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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分为普通注销、简易注销两种。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一) 普通注销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2.公司解散的相关文件。
(1)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应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中注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说明公司已满足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条件。
(2)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应提交公司依法作出的解散或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
(3)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4)由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提交载明人民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文书。
3.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
4.清算组发布的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清算组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简易注销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
温馨提示: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公司注销后,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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